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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招标投标领域十方面大事记
2017年,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一年,招标投标领域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出台了哪些重要文件,实施了哪些重大举措,《招标采购管理》编辑部为读者进行了盘点,供大家参考。
一、《招标投标法》全面修订工作进入意见征集阶段
8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发布《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在行业内外引发了广泛关注。
9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发布《关于设置〈招标投标法〉修订意见征求专门邮箱的公告》,决定延长征求意见的时间,进一步广泛征集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意见。
受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市场主体和业界专家意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修法前期工作。
9月21日,中招协招标代理机构专业委员会第八次工作会议在重庆召开,会议对“《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重点研讨。与会招标代理机构代表认为,《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十分必要,希望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各方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凝聚各方智慧,出台一部顺应国家改革发展新形势、适应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技术创新和实践发展、符合招投标市场规律的行业大法。
11月23日,中招协在宁波召开《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调研座谈会,市场主体和有关专家代表出席会议。大家围绕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从调整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信息公开、提高招投标效率、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互联网+”招标采购应用、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
12月15日,中招协在京召开《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专家座谈会,部分在起草《招标投标法》时做出过重要贡献的相关领导和专家出席会议。大家回顾了《招标投标法》制定的背景、过程、立法初衷,充分肯定了《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和所取得的成绩,同时提出,《招标投标法》的修订要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适应新时代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新要求,推动招投标创新、规范、健康发展。
二、国家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取消招标师职业资格许可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3月1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印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规定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删去第七十八条“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职业资格”。
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的说明。
12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对招标投标法、计量法作出修改,取消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赞同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12月2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
12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八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决定》对《招标投标法》做出的修改为: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的规定;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建筑业改革对招投标领域创新发展提出新要求
2月21日,国办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意见》要求,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提出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意见》强调,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提出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
四、政府主管部门完善招标采购制度建设的多部管理办法先后出台
3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修订后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针对我国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的问题,结合国际通行惯例,从突出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特点、着力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等方面做出要求。
4月25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推进各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建设、完整全面发布信息、健全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和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与监督。
7月11日,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
8月17日,商务部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监督检查行为。
9月2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从职责分工、评标工作的组织与准备、评标工作的实施和纪律等方面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予以规范。
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规定不得在招标投标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12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要求按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被确定为正式发布媒介。
12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就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出部署。
五、“互联网+”招标采购加快推进
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规划了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分年度提出了建立完善制度标准和平台体系架构,各类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全面实现全流程信息化、智能化招标采购的行动目标。按照行动方案,2019年要实现全国电子招标采购系统互联互通,全面发挥监管作用。
2月至5月,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要求,中招协先后组织召开了中央企业、第三方企业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试点成果总结交流会,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试点中可移植、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实地走访调研了部分交易平台,最终形成试点总结报告并提出推荐的典型示范单位名单和特色做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向全国宣传推广。
六、低价中标问题引起社会关注
3月13日,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曝光并引发低价中标争议。
6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结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对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王力就产品购销领域存在的“低价中标”的询问做出回应,详细分析了“低价中标”现象的成因。他指出,现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对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是有明确前提的,但在实践中这一评标方法经常被滥用和错误使用,引发一系列问题,有三方面原因:其一,招标人没有严格执行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其二,投标人通过低价中标的收益远远大于他所要承担的风险;其三,监督管理不到位。他表示,下一步将通过三方面工作,解决上述问题,依法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针对滥用、不当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类评价方法的运用;建议修订招标投标法,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加强监督执法,落实责任追究。
6月下旬,针对由西安地铁电缆事件引起的社会上对低价中标问题的关注和讨论,中招协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及时组织行业专家进行研讨,引导市场主体正确认识并正确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七、招投标领域标准建设取得新进展
9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会联合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文件,和此前发布的四份施工类标准招标文件一道,共同构建形成了覆盖主要采购对象、多种合同类型、不同项目规模的标准文件体系。
9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0月30日,国家标准委印发《关于下达〈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等408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正式向标准申报单位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由中招协主导编写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规范》被国家标准委作为国家推荐性标准正式立项,将在规定时间内按国标要求完成修订报批。
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及《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8年版)。
八、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
10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并明确由认定部门(单位)通过其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红黑名单。
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二十八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如出现虚假投标、围标串标等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失信主体、责任人和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逐步实现信用信息的归集、处理、公示和应用。鼓励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采用市场化的手段,对失信企业在信贷担保、保险费率、招投标采购等方面采取限制性措施,强化失信联合惩戒的效果。
12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12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提出加快推进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报送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推进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加快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九、国家鼓励和规范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
1月23日,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以及监督管理要求。
3月7日,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从行业准入、投融资、土地税费等多个方面提出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的投资活力。
4月26日,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6月7日,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提出加强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
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导地方加快运用PPP模式、规范有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9月1日,国办出台《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立PPP项目合理回报机制,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
10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六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发挥民间投资作用推进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的指导意见》,提出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出台合同范本,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制造业重大项目建设。
11月1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规范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严格新项目入库标准,并对不符合情况的PPP入库项目进行集中清理。
11月17日,国资委下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对PPP风险作出预警,明确央企要审慎开展PPP业务。
11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更好发展。
十、公共资源配置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
1月11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提出公共资源应当创新配置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要求到2020年,公共资源产权制度进一步健全,形成合理的资源收益分配机制,以目录管理、统一平台、规范交易、全程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新型资源配置体系基本建立。
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提出电子招标采购是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资和信用等平台的对接融合,促进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共享。
3月3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研究部署2017年工作并审议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强调全年工作要以运行好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重点,坚持平台整合与平台规范并重,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3月21日,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提出规范公共资源配置交易。要求继续完善并切实用好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资源共享,推进交易程序、公告、结果等信息公开,推进交易电子化,推动有条件上网的公共资源开展网络交易。加强在线监管,推动资源交易“阳光”化运行,防止寻租腐败。
4月14日,《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个部委联合发布。
5月26日,由中招协公共资源交易分会举办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贯彻《“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暨公共资源交易分会2017年年会在南宁召开。会议从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建设、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大数据应用与发展、平台规范与优化公共服务、服务标准建设、市县一体化建设六个方面做了交流研讨。
12月4日,国办印发《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明确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充分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推进信息共享和公开,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招标投标信息、施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
12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行公共资源配置全程公开、全程留痕。会议确定,以保障性住房分配、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为重点,由各地各部门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公共资源配置涉及的行政审批结果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配置或交易过程、中标、合同履约等信息由管理或实施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分别公开。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并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实时共享,做到“一网”覆盖。
12月17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大学共同发起的中国人民大学公共资源交易研究中心在京成立,这是我国首个公共资源交易高端智库,其成立标志着我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重大理论研究、专业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方面有了全新的平台。
12月19日,国办印发《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明确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进一步明确公开范围,细化具体公开内容,提出构建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推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并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